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桃秩字第248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被移送人 陳浩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12月18日園警分刑社字第108003438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8年12月14日7時許
,在苗栗縣苗栗市○○街○巷17之1住處,以暱稱「陳浩明
」之FACEBOOK帳號,刊載內容為「這是 蘇啟誠 的訣別書,文
官的風骨,最少做到言所當言(這不是假新聞),其中『滿
城盡是血滴子,外行領導專職人』明白的寫外交公職職場內
鬥及無奈,但執政的外交部、立院、總統府、由內到外都反
咬在野,更無反思,真是無…到極點!」之貼文,並有截圖
相片,因認被移送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
5款之非行等語。
二、按「違反本法之案件,由行為地或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所
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管轄。」,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33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無管轄權之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案件,依同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04條規定,
應為諭知管轄錯誤而移送於管轄法院之裁定。
三、經查,本件被移送人之戶籍地址及現住地址均係苗栗縣○○
市○○街○巷○○號之1,此有移送機關調查筆錄及被移送人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院顯無
管轄權,爰諭知管轄錯誤,並移送管轄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
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