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華飛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3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蘇華飛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財團法人台灣電子
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乙紙」外,餘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罪。
㈡、累犯:被告前曾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竹交簡字第755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
民國106年12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
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以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
與本案所犯之罪,均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之公共危險
罪,罪質相同,被告顯未能記取前案科刑之教訓謹慎行事,
漠視法紀,有應予處罰之惡性,而有加重其刑之必要,應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科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公共危險經判刑之前科紀錄,猶
不知警惕,再為本件酒後駕車之行為,不但危及道路交通安
全,更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念其呼
氣酒精測試濃度高達每公升0.87毫克,暨其學歷為高中畢業
,智識程度中等;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謝國聖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22號
被告蘇華飛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
居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華飛前有4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末次經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竹交簡字第7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出監。詎
猶不知悔悟,於108年12月23日晚間10時許,在新竹市○區
○○路000巷00號居所內食用摻有酒類之薑母雞湯後,吐氣
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仍於翌(24)日凌晨1時10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行駛於道路上
嗣於同 (24)日凌晨2時許,行經新竹縣竹北市中華路與
中正西路口,因駕駛異常為警攔查,經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87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華飛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
復有被告之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新竹縣政府警
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
報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
自白屬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
險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
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
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
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即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
第775號意旨,酌予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檢察官陳子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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