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簡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宏斌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9年度偵字第18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宏斌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經處以罰鍰
,五年內再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處拘役
參拾日,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壹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王宏斌所為,係前曾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
定,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於5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
條第1款規定,應以同法第63條第1項後段論處。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條第1款之規定,已受行政罰鍰新臺幣15萬元,猶不知記
取教訓,再犯本案,違法聘用許可失效外勞從事工作,所為
有害主管機關對於外籍勞工之管理,亦影響國人就業權益,
所為實有不該,本當從重量刑。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
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違法期間及犯罪所生之危
害、犯罪之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
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伊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
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
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
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後段
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
上75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者,除依前
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
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896號
被告王宏斌男5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宏斌前於民國104年4月21日起,因未經許可聘僱逃逸之
越南籍移工NGUYENDATVU(中文名: 阮達武 ,護照號碼:
M0000000號),在新竹市中山路640巷內「中山世紀」營建
工程工地從事雜工之工作,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於104
年4月22日查獲後,由新竹市政府於104年5月22日以府勞
動字第1040081307號執行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裁處書罰鍰新
臺幣(下同)15萬元在案。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未經許可
,不得聘僱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籍勞工,竟於上
開裁罰後5年內之108年10月底某日起,以每日1,300元之
工資代價,聘僱逾期居留且行方不明之失聯越南籍外籍移工
NGUYENTHIUT(中文名: 阮氏小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在新竹縣湖口鄉中山一街、達生二街口旁「湖心森林」建
築工地,從事水電工作。嗣於108年11月26日14時50分許,
在上地為警當場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王宏斌於警詢之供述。
(二)證人即逃逸越南籍外籍移工NGUYENTHIUT於警詢之證述。
(三)證人即「湖心森林」建築工地主任 羅克強 於警詢之證述。
(四)新竹市政府於104年5月22日以府勞動字第1040081307號執行
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裁處書1份、越南籍外籍移工NGUYEN
THIUT之居停留資料查詢1份、現場蒐證照片2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於5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不
得聘僱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規定,而犯有同
法第63條第1項後段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檢察官林佳穎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書記官宋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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