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松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2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文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李文松明知飲酒後會使人動作變慢,思考力差,
情緒起伏大,步態不穩,肢體協調、平衡感與判斷力障礙度
升高,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
國108年12月20日12時許起至13時許止,在新竹市○○區○
○路之某工地內飲用啤酒後,至同日15時許,其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仍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之犯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上路。嗣
於同日16時30分許駕駛上揭車輛行經新竹縣○○市○○○路
○○○○號前時,因手持香菸而為警攔查,復經警發現其渾身酒
氣濃厚,乃於同日16時32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㈠被告李文松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偵卷第10頁至第11頁
、第26頁至其背面、第30頁至其背面)。
㈡警員 爐緯洲 於108年12月20日製作之職務報告1份(見偵卷
第9頁)。
㈢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
認單1份(見偵卷第16頁)。
㈣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
術研究院108年5月24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
影本各1份(見偵卷第17頁、第15頁)。
㈤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縣警交字第E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份(見偵卷第22頁)。
㈥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汽車駕駛
人各1份(見偵卷第20頁,本院卷第15頁)。
㈦102年6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1611號令修正公
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條文,增訂
酒精濃度標準值,以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
,其目的係為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該條項立法理由
參照)。查本案被告明知服用酒類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竟於上開時間、地點飲用啤酒後,猶基於酒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之犯意,駕駛前開車輛上路,嗣因其駕駛上開車輛
時手持香菸而為警攔查,復經警發現其渾身酒氣濃厚,乃依
規定於108年12月20日16時32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
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是以,被
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業已明確,被
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及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
共危險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108年間因酒後駕車
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同年10月28日以108年度竹交簡
字第7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甫於108年11月28日確
定,109年3月3日始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2頁)在卷
可參,雖未構成累犯,然被告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甫
經追訴,旋再度輕忽酒後駕車之嚴重性,即於酒後駕駛前揭
車輛行駛於公眾往來之縣道上,其行為當已生相當之危險,
又酒後駕車極可能因此造成自己或他人家庭健全性受到嚴重
影響,且終生無法獲得修復之巨大損害,被告所為自應嚴正
的予以非難;又酒後駕車行為歷年來均朝重罰方向修正,被
告自應知悉該等法令之規定,仍違犯刑律,本院於刑罰裁量
上亦應隨法定刑之加重而予以調整,然考量本案被告之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6毫克,其違反義務之程度非鉅,
亦幸未肇生交通事故,其犯罪情節尚非屬最嚴重之情形,並
審酌其自始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述勉持之
家庭經濟狀況及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見偵卷第10頁,本院
卷第13頁)等一切情狀,認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韻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蕭妙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