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15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因與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陸仟捌佰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陸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