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零捌萬
貳仟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本件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聲請人請求乙○○○返還坐落台北市○○區○○段二小段
481號土地部分: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21,000元x面積24
平方公尺=2,904,000元。
二、聲請人請求乙○○○返還坐落台北市○○區○○段二小段
481之4號土地部分: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21,000元x面積18平方公尺=2,178
,000元。
三、以上合計為5,082,000元(2,904,000元+2,178,000元=5,08
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