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72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伍仟貳佰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
壹仟零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附表:訴訟費用明細表
┌───────────┬───────┬──────┐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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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用│1,000元││
├───────────┼───────┼──────┤
│共計│2,000元││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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