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智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智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中央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廖俊智 訴訟代理人 蔡孟真 律師
呂紹凡 律師被告 李建謀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 律師
何依典 律師被告富禾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恩德 被告 沈秋霖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 律師複代理人 劉育年 律師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5年度智訴字第4號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顏逸瑜 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0六年度智重附民字第二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明定。
二、本院審理上開案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蘇珈漪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