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國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國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國字第二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台中縣太平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年月日~B法院書記官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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