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110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壯佳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曼君
訴訟代理人  謝坤昇
       邱聖傑
被   告 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俐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1109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4年4月9日上午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瑪玲
  書記官 李俊宏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叁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三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李俊宏
法官黃瑪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書記官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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