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湖小字第161號
原 告 李浩銅
訴訟代理人 蘇國興
被 告 莊永富
莊載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玖仟玖佰 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
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