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字第13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被   告  葉鐘淵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13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4月9日下午5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十五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念祖
 書記官 王慧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王慧萍
法官林念祖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如不服本判決,且符合上述要件,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書記官王慧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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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金(新│利息│計息│利息│違約金│違約金│違約金│
│號│臺幣元)│起算日│利率│截止日│起算日│計算方式│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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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49,674│自民國│年息│至清償│自民國│逾期6個月以內按計息│至清償│
│優利│元│94年10│11%│日止│94年11│利率10%、逾期超過6│日止│
│金即││月25日│││月26日│個月部份,按計息利率││
│代償││起│││起│20%計付違約金。││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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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7,741│自民國│年息│至清償│自民國│按月給付新臺幣60元│至清償│
│現金│元│94年10│17%│日止│94年11│違約金。│日止│
│卡││月25日│││月26日│││
│││起│││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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