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調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調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呂玉珍
相 對 人  呂振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及
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被告呂玉珍
、呂振裕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新店區、臺北市大安區,系爭
不動產所在地則在新北市新店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起訴狀、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第10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書記官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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