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調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調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賴永順
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而訴訟管轄法院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規定並
準用於調解程序。
二、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消費借貸債務聲請調解,但相對
人址設於臺北市中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40
5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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