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0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9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27歲民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肆月,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與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4之三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載之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