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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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二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三一二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七八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於減刑後諭知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九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戴博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