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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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前段、第12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