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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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22號原告 王繪晴 即巨利行被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石佳正 上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4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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