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度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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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20號聲請人 侯國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侯振輝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侯振輝(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無身分證統一編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經公告揭示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依我國於民國72年1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現行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規定: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71年1月4日修正公布,72年1月1日施行),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又依修正前民法第8條規定:於失蹤人失蹤滿10年或為70歲以上者失蹤滿5年或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失蹤滿3年後,得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三叔即失蹤人侯振輝(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無身分證字號)於臺灣光復不久即因病死亡,因當時未申報而未有死亡除戶登記,然侯振輝迄今音訊全無,已逾六十餘載,茲因侯振輝之父 侯向遺 有二筆土地,侯振輝是否生存,涉及聲請人是否為 侯向之 繼承人,為此依法聲請對失蹤人侯振輝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及高雄市苓雅區戶政事務所函附侯振輝之戶籍資料影本各件為證,並經證人即聲請人之胞姐 侯素珠 證稱:伊當時聽其他親戚朋友表示侯振輝因為得病,日本人讓侯振輝打 安樂 死的針,就死在高雄碼頭,屍體領回來的時候,棺材板就釘好了,直接送至陳中和墓園處,未立墓碑,現墓地已不存在,那時候是臺灣剛光復,約36年左右等語(見本院卷第15頁),前開證人固證稱侯振輝係因病死亡,然既無侯振輝死亡證明書或死亡除戶登記可資證明,復無墓碑,且未親見侯振輝之屍體,尚難認侯振輝確為自然死亡,本件仍應依宣告死亡事件程序辦理。本院審酌上開侯振輝之戶籍資料記載其自36年11月2日隨戶長遷出本籍(高雄市連雅區福南里7鄰3戶),嗣未再有任何相關戶籍資料,復查無身分證統一編號,無從得知其入出境資料、全民健保投保資料、有無使用殯葬館、塔位、公墓等殯葬設施或火化紀錄,應認失蹤人至遲於36年11月2日即已失蹤,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失蹤迄今已逾10年為真實,其宣告死亡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依法為公示催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林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書記官高千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