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632號聲請人 吳志達 上列聲請人吳志達因與相對人 陳文種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吳志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釋明利息得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請求依據,若無約定利率,則依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