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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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8號聲請人 江顯文 訴訟代理人 江慶新 相對人大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登記解散)法定代理人 王焜森 法定代理人 王蔡金玉 法定代理人 王嘉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案由欄「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56號)」應更正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741號);主文中關於「105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5年2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