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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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631號聲請人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上列聲請人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李連嶠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李連嶠(住彰化縣○○鎮○○路○○○巷○號)、李木山(住彰化縣○○鄉○○○街○○巷○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