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土地變更編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號原告 白水旺 被告彰化縣政府代表人 魏明谷 訴訟代理人 宋彥忠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變更編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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