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71號上訴人 王國安 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被上訴人 曾滿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王國安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王國安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10日內補正,業經其於105年4月1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見本院卷㈡第193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見同上卷第194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蔡孟珊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蔡振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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