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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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72號異議人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異議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本院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此觀同法第486條第3項、第484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異議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26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經原法院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分別於105年1月5日、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6至8頁),惟異議人未遵限繳納,此亦有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7頁、本院卷第10頁),嗣經本院於105年1月27日以異議人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於法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匡偉法官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杜依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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