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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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29號上訴人 林晉德 上列上訴人林晉德因不服本院104年度家訴字第29號分割遺產等事件,於民國105年3月16日之判決而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應分別給付被上訴人 林朝宗林美麗 各新臺幣(下同)549,166元,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098,332元(計算式:549,166×2=1,098,332),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今因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前開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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