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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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277號聲請人 蔡沈雪櫻 上聲請人蔡沈雪櫻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書正本(台端檢附為影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