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2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540號上訴人即被告丁○○上訴人即被告丙○○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戊○○
(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丙○○、甲○○、戊○○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丁○○、丙○○、甲○○、戊○○前經本院認為有共同運輸第1級毒品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4人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被告4人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王國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