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23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丁○○
號上列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己○○被告甲○○男44歲
身分證統一住台中縣潭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 律師被告戊○○男52歲
身分證統一住台中縣豐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楊俊樂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甲○○、丁○○、戊○○均自民國玖拾伍年拾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乙○○、甲○○、丁○○、戊○○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八月四日均延長羈押一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劉麗瑛法官吳崇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