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37號
原告 謝瑞源
被告 陳勝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9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施又傑
法官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書記官楊翔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37號
原告 謝瑞源
被告 陳勝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9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施又傑
法官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書記官楊翔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