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338號抗告人 魏高明
陳秀芳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4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原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等於5日內補正,抗告人均於民國104年12月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8至9頁);茲已逾期仍未遵期補正(見本院卷第11至13頁原法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其等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邱育佩法官邱靜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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