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7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怡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雅惠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0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
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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