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89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89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葉子欣
       張峻海
被   告  張秋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玖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自民國100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7月26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卡貸款契約,約定以原告銀行所發之現金卡為工具且開設
相對帳戶循環使用,不料,被告事後並未依約還款,已喪失
循環信用利益,迄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
息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書及貸款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前揭
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內受合法之通知,仍於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場,復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
同自認,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
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洵屬有
據,應予准許。又本件適用小額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
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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