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06號原告 黃陳麗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采涓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向臺灣新北地檢察署提出刑事附帶起訴狀,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函轉本院表示兩造間刑事案件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駁回再議而不起訴處分確定。故原告屬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