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674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聲請人因與 張國珍 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088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699號、106年度台上字第997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440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6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拾貳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純惠法官王本源法官高榮宏法官李瑜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