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657號聲請人 林文魁 上列聲請人因與 闕木盛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9年度消上更二字第5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林建宏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救字第4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純惠法官王本源法官高榮宏法官李瑜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