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83號原告 林顏寶玉
林文忠 林昕儀 林倢瑀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羅淑蕙 訴訟代理人 高秀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榮鑠藍美華歐翔宇蔡翎璽 (即 蔡展羽 之繼承人)、 曾婕 (即蔡展羽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萬6,147元(計算式:669,270+442,108+236,037+18,732=1,366,147),是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563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萬2,286元,尚應補繳2,2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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