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3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一、台國堡亞太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烱銘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上訴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上字第3027號附帶上訴人國堡亞太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武 訴訟代理人 劉建畿 律師
李慶榮 律師 林宜儒 律師附帶被上訴人陳烱銘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 律師
歐陽珮 律師 陳樹村 律師 林威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重上字第39號),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帶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在第三審程序,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本件附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於駁回其請求給付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中之新臺幣273萬0787元本息部分,提起附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邱瑞祥法官吳美蒼法官陳麗芬法官黃麟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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