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62號原告 林纕樺 (原名: 林欣樺 )被告 簡士軒
李俊鵬
(現另案在於法務部○○○○○○○○○○○執行中) 林聖貿
邱于庭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瑜
法官李郁屏
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毓珊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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