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69號原告 劉范阿葉 被告 劉貴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狀並未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寄存送達原告,並於同年4月7日生送達效力,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稽(本院卷第18、19、22、24頁),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