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675號聲請人 宋雅蓁 (原名 宋春梅 )上列聲請人因與 余永金 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81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209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54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捌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純惠法官王本源法官高榮宏法官李瑜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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