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94號聲明人 洪國洲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第三審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202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亦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洪國洲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33號之科刑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2027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後,復書具「刑事聲請重新審理狀」,向本院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林英志法官蔡憲德法官何信慶法官林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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