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97號聲明人 邱雅梅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第三審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163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邱雅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書狀名稱記載為「刑事抗告狀」),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王梅英法官莊松泉法官李釱任法官吳秋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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