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23號原告 蔡友倫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 律師被告 陳慧茹
謝陳秀月 陳美惠 陳麗美 陳春枝 陳美霞 陳家琪 陳葦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8,88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唐千雅附表:
原告於民國110年10月間經拍賣取得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0分之1)及其上同段2054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三樓,(權利範圍:10分之1),拍定價格分別為40,000元、2,038,888元、110,000元,合計為2,188,888元(見本院111年度士司調字第14號卷第24、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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