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5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蜂龍實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9
13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
費用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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