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912號
原 告 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 律師
被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癸○○○
訴訟代理人 壬○○
被 告 乙○○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三
時四十分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漢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