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3年度壢小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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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一ОО九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乃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承皓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