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3年度士秩字第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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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士秩字第八一號
  移送機關 臺北縣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北縣淡
警刑字第○九三○○二二五四二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壹把、玩具子彈拾貳顆均沒入。
事實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凌晨零時十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路○○○號葫蘆旅館內。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述時、地,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
全之虞,為警查獲。
二、右開違序事實,有左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槍一把、玩具子彈十二顆可證。
三、前開扣案之物,係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
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中自承,應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
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梁哲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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