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О五九號
原 告 台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添財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清霖
韓世勳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三月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二十七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高如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