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3年度南簡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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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О五九號
  原   告 台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添財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清霖
         韓世勳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三月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二十七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高如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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