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1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俊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零二年度執聲字第四0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俊偉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零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楊俊偉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書記官李建毅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受刑人楊俊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5日│拘役3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2年1月17日凌晨│102年1月17日上午│102.01.12│││1時許│10時19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91號│速偵字第91號│速偵字第70號│├───┬────┼────────┼────────┼────────┤│最後│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基簡字第││事實審││132號│132號│157號││├────┼────────┼────────┼────────┤││判決日期│102.02.27│102.02.27│102.02.22│├───┼────┼────────┼────────┼────────┤│確定│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基簡字第││判決││132號│132號│157號││├────┼────────┼────────┼────────┤││判決│102.04.01│102.04.01│102.04.01│││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是│是│是││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889號(編│執字第889號(編│執字第1079號│││號1至2號曾定應執│號1至2號曾定應執││││行拘役40日)│行拘役40日)││└────────┴────────┴────────┴────────┘┌────────┬────────┬────────┬────────┐│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2.01.07│││││││││││││├────────┼────────┼────────┼────────┤│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218號│││├───┬────┼────────┼────────┼────────┤│最後│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02年度簡字第││││事實審││1024號││││├────┼────────┼────────┼────────┤││判決日期│102.02.22│││├───┼────┼────────┼────────┼────────┤│確定│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02年度簡字第││││判決││1024號││││││││││├────┼────────┼────────┼────────┤││判決│102.04.01│││││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是││││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助字第2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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